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95年度板簡救字第2號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
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8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判決確定,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聲請人第一審免繳之費用新台幣2,870元,應由相對人即被
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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