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61號聲請人 林明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勝鴻許宜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各紙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