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投資股票市場導致虧損」為何足以作為不可歸責於己而致毀諾之事由。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96年度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三、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必要支出」欄「扶養與教育費用」與依法支出之扶養費用欄有無重疊部分。
四、查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為 蕭婷元 ,如欲作為聲請人支出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則陳報蕭婷元有無在外打工,並提出工資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子女有無辦理就學貸款,並查卷附子女2人學費繳費單等皆為1學期之費用,數額應除以6計算,則聲請人應另提出有每月「實際」對子女支出扶養費用達9千元之證明文件。
六、查卷附國中先修班收費說明,應為補習費用,聲請人應釋明其支出之必要性與適當性。
七、提出聲請人配偶之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度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
八、提出以聲請人之父 蕭加冬 為起算點之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如除聲請人外,尚有其他應對蕭加冬負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則陳報聲請人為蕭加冬支付醫療費用之時,其餘扶養義務人有無協助負擔,以及負擔之數額。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