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子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住所地並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於同年8月16日對其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