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債權人 凃文龍 債務人 黃惠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萬元②貳拾萬元③壹拾叁萬柒仟元④貳拾萬元⑤壹拾叁萬柒仟元,及自民國①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②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③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④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⑤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民法第二○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票據法之規定,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並未提出已遵期提示支票之證明文件(退票理由單),經本院定期通知補正後,債權人僅提出乙紙與本件請求之支票無關之退票理由單影本,難認已符合票據法行使追索權之要件,故債權人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法未合,其利息請求超過民法第二○三條所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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