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債權人 郭昭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文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新台幣5萬元之轉帳明細係為代墊債務人車輛保養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務人請台端代墊、給予轉帳帳號、金額或允諾還款…等對話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請提出新台幣10萬元係為債務人請台端代購代墊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對話紀錄、使用債務人金融卡轉帳16萬元、允諾還款…等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詹文馨最新之戶籍謄本○○○○○○○○○○○○申請,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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