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亦昕 、 陳秉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亦昕之母同意簽立系爭契約之證明,併提出
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