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調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聖龍 即隆嘉商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游聖龍即隆嘉商行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釧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