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53號聲請人祐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中 上聲請人祐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系爭支票發票人姓名登載為「 候素娥 」,請確認姓氏為「候」或「侯」,若登載有誤請具狀到院釋明之。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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