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李亞娣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被告 張秀
李衍毅 陳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伍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整(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附表:102年補字第15號│││├──┬─────────────┬─────┬────┬──────┬──┬────┬────┤│編號│土地座落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土地現值(新│權利│所有權人│備註││││(平方公尺)│(新台幣)│台幣)│範圍│(管理人)││├──┼─────────────┼─────┼────┼──────┼──┼────┼────┤│1│金門縣○○鄉○○段○○○號│490.48│1,200元│588,576元│全部│ 林學金 │卷第63頁│├──┼─────────────┼─────┼────┼──────┼──┼────┼────┤│2│金門縣○○鄉○○段○○○號│488.59│1,200元│586,308元│全部│ 陳復寶 │卷第64頁│├──┼─────────────┼─────┼────┼──────┼──┼────┼────┤│3│金門縣○○鄉○○段○○○號│488.59│1,200元│586,308元│全部│陳復寶│卷第65頁│├──┼─────────────┼─────┼────┼──────┼──┼────┼────┤│4│金門縣○○鄉○○段○○○號│488.59│1,200元│586,308元│全部│陳復寶│卷第66頁│├──┼─────────────┼─────┼────┼──────┼──┼────┼────┤│5│金門縣○○鄉○○段○○○號│488.61│1,200元│586,332元│全部│陳復寶│卷第67頁│├──┼─────────────┼─────┼────┼──────┼──┼────┼────┤│6│金門縣○○鄉○○段○○○號│489.00│2,800元│1,369,200元│全部│ 蔡明雄 │卷第68頁│├──┼─────────────┼─────┼────┼──────┼──┼────┼────┤│7│金門縣○○鄉○○段○○○號│488.60│1,200元│586,320元│全部│陳復寶│卷第69頁│├──┼─────────────┼─────┼────┼──────┼──┼────┼────┤│8│金門縣○○鄉○○段○○○號│479.98│2,800元│1,343,944元│全部│ 李冠霖 │卷第70頁│├──┼─────────────┼─────┼────┼──────┼──┼────┼────┤│9│金門縣○○鄉○○段○○○○○號│9.04│2,800元│26,320元│全部│李冠霖│卷第72頁│├──┼─────────────┼─────┼────┼──────┼──┼────┼────┤│10│金門縣○○鄉○○段○○○號│488.93│1,200元│586,716元│全部│蔡明雄│卷第74頁│├──┼─────────────┼─────┼────┼──────┼──┼────┼────┤│11│金門縣○○鄉○○段○○○號│488.94│1,200元│586,728元│全部│蔡明雄│卷第75頁│├──┼─────────────┼─────┼────┼──────┼──┼────┼────┤│12│金門縣○○鄉○○段○○○號│488.94│1,200元│586,728元│全部│蔡明雄│卷第76頁│├──┼─────────────┼─────┼────┼──────┼──┼────┼────┤│13│金門縣○○鄉○○○段○號│61.00│1,700元│103,700元│1/2│ 吳振瀧 │卷第77頁│├──┼─────────────┼─────┼────┼──────┼──┼────┼────┤│14│金門縣○○鄉○○○段○○號│54.00│1,700元│91,800元│1/2│吳振瀧│卷第78頁│├──┴─────────────┴─────┴────┴──────┴──┴────┴────┤│附註:││①被繼承人 李朝來 死亡時,繼承人為 張秀美李月昭 (更名李亞娣)、李衍毅(原名 李亞強 )三人,惟張秀││美拋棄繼承,因此原告李亞娣之應繼分為遺產1/2。││②訴訟標的價額為:4,058,769元││計算式:[588,576元+586,308元+586,308元+586,308元+586,332元+1,369,200元+586,320元+││1,343,944元+26,320元+586,716元+586,728元+586,728元+(103,700元+91,800元)×││1/2]×1/2││③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41,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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