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伏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訴訟代理人 伏乃順 亦應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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