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廖麗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江冠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