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106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江鎬宇 關係人即繼承人 江佩樺
江大偉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江清俊 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0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江清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鄰○○路○段○○○巷○○○○○號)於107年4月13日死亡,陳報人即繼承人江鎬宇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陳報人及關係人即其他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由被繼承人江清俊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賴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