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73號原告 李承翰
鄭翠宜 李朝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 楊德華
楊錦雄 楊百雄 蕭凰玲 楊義傑 楊玉吟 楊義豐 楊義隆 楊玉欣 楊東洲 楊秀淩 (即 楊予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