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郭書展 被告 林婭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