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4號債權人 陳朝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張德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債務人張德治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故請撤回對張德治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