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債務人 潘永春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配偶及子女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說明債務人所借住之房屋坪數、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借住之始點、未來可借住之時間、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借住址之房屋登記謄本。
4.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配偶、子女)人數、姓名?是否有分擔債務人之扶養費用?若否,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5.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6.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7.債務人配偶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8.債務人之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9.說明對 顏黛娜顏許來富顏秀珠 等3人債務成立之時間、原因、金錢交付方式、清償數額及目前餘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若有債權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10.債務人自陳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參酌臺北市政府公布10
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萬6,157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之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另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5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房地租費用占消費性支出約27%,其餘消費性支出約占73%,則個人扣除房地租費用之消費性支出每月約1萬1,795元【計算式:16,157×73%=11,795】。然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之消費性支出達1萬3,250元(已扣除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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