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11號

原告 王筠媗

被告 郭敏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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