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慶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顏慶裕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95、65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3年7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檢察官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295號卷第35、39、135與139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歆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透明結晶體3包(驗前總毛重1.79公克,驗前總淨重1.385公克,因鑑識取用0.005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6295號卷139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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