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18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淑惠 間因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2418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6,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