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7號原告 李吳玉秀 被告 李洪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