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80號聲請人 葉偉傑 (即 吳世嫻 之繼承人)代理人 葉竹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4816-1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4817-3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4818-5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4819-7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4820-311000006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15360-01150007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46488-8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