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信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