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 李光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暫缺,故請提出陳報代理董事長之姓名並聲明由其承受訴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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