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李政道與告訴人 葉亭葦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