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聲請人 黃馨賢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聲請人黃馨賢應為系爭支票受款人「科盈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向本院更正聲請人名稱(應更正為「聲請人:科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馨賢」)。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