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李麗珠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勇如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忠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