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11號聲請人甲○○
二組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06年7月5日所為2006涵民初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孫捷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