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伊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伊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伊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0年度訴字第403、679、844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7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270、4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7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49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