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

原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 律師

被告旬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皓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給付廣告託播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下午2時31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5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5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廣告託播單,由被告委託原告廣告,但被

告積欠含稅新台幣52,5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託播單、發票

、及被告負責人與原告間之對話紀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應

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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