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彭玉美 、 彭為欣 、 賴光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證明文件,即還款紀錄及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由內容觀之,尚難確認請求之金額、利息起息日及違約金起迄日期為何,故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請求之起迄日期,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彭玉美、彭為欣、賴光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