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債務人 李春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春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春敏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電費欠款新臺幣(下同)6,714元及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500元。聲請人於108年11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