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弘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