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告李旻修

邱智源

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 律師

被告 張耕碩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 簡妥芸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㈤、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㈥、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蔡慧雯

                 法 官彭凱璐

                 法 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