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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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