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06號

原告 陳明龍

被告 林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在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以及從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賴琪玲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執有被告在民國112年4月22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4萬元、票據號碼:CH597330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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