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並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捌月;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共涉有7案件,而鈞院於96年11月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87號減刑裁定中僅依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販賣毒品(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
13年,褫奪公權10年)、施用毒品(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及持有子彈罪(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3案,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10月,褫奪公權10年。惟受刑人於84年另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無故持有槍枝及84年因撤銷假釋所餘殘刑等,受刑人以上4案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自得減刑,然檢察官聲請減刑時,竟漏未一併聲請減刑,為此聲請准予減刑云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自96年7月16日施行,其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86年11月26日增訂公佈、同年月28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雖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亦即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刑法第77條所定「得許假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規定,於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情形,不適用之。於此情形,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其有期徒刑之殘餘刑期,於全部執行完畢時,即應認為已執行完畢,不再與嗣後接續執行之他刑,合併計算執行期間,從而殘餘刑期之執行,與接續執行之他刑,其刑期應分別計算。
但86年11月26日增訂公佈、同年月28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則規定:「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刑法第79條之1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亦即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者,其中一有期徒刑因撤銷假釋而執行殘餘刑期時,倘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前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增訂施行前者,其殘餘刑期雖已全部執行完畢,仍應適用刑法第77條所定「得許假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規定,與其他併執行之有期徒刑,合併計算執行期間,即難認該撤銷假釋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7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4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即附表編號1、2之罪),自76年6月8日起執行,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0年度聲減更字第2號裁定減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
6年8月(詳部分依中華民國人協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不減刑而為減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10日,定應執行刑10年6月,褫奪公權6年8月,於81年12月21日假釋出監。惟聲請人在假釋期間,分別於82年6月間至83年11月11日,另犯施用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槍枝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及1年,並定應執行刑4年(即附表編號3、4二罪)。又於86年1月間,另犯販賣毒品罪、施用毒品罪及無故持有子彈三罪,各經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及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8月,褫奪公權10年(即附表編號5~7三罪),嗣經本院就附表編號6、7二罪,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87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1年6月、2月,並與其中附表編號5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10月,褫奪公權10年。另法務部於84年8月15日以其在假釋中另犯附表編號3、4之罪,而撤銷上揭假釋,並執行其所餘殘刑4年1月2日。聲請人自86年1月26日入監執行附表編號3、4二罪所示之刑,其刑期起算自86年2月26日起,指揮書執行完畢之日為90年
1月25日,嗣接續執行上開附表編號1、2之殘刑,其刑期起算自90年1月26日起,指揮書執行完畢之日為94年2月27日,嗣接續執行附表其餘編號5、6、7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年8月5日,有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法務部撤銷假釋函等資料可參。則聲請人於84年8月間經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及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之執行期間,既發生在86年11月26日刑法第79條之
1修正施行前,依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且撤銷假釋後殘餘之刑及附表編號3、4與附表其餘編號5、6、7三罪所處之刑係接續執行,亦屬無從割裂,不能認已執行完畢,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罪,自得予以減刑。茲聲請人以所犯附表編號2、3、4之施用毒品罪及無故持有槍枝等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施耀程附表┌──────┬──────┬──────┬──────┬──────┐│編號│1│2│3│4│├──────┼──────┼──────┼──────┼──────┤│罪名│販賣毒品罪│施用毒品罪│施用毒品罪│無故持有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2│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0年│減為有期徒刑│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10日│││││9年4月、褫││││││奪公權6年8││││││月││││├──────┼──────┼──────┼──────┼──────┤│犯罪日期│75年7月間~│同左│83年10月初~│82年6月間~│││75年12月10日││83年11月11日│83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方法院│同左│高雄地方法院│同左││及案號│檢察署75年偵││檢察署83年毒││││字第17645號││偵字第21962││││││號││├───┬──┼──────┼──────┼──────┼──────┤│最後事│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同左│高雄高分院│同左││├──┼──────┼──────┼──────┼──────┤││案號│76年重訴字第│同左│84年上訴字第│同左││││8號││455號│││├──┼──────┼──────┼──────┼──────┤│實審│判決│76年3月19日│同左│84年3月28日│同左│││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同左│高雄高分院│同左││├──┼──────┼──────┼──────┼──────┤││案號│76年重訴字第│同左│84年上訴字第│同左││││8號││455號│││判決├──┼──────┼──────┼──────┼──────┤││確定│76年6月8日│同左│84年3月28日│同左│││日期│││││├───┴──┼──────┼──────┼──────┼──────┤│所犯法條│勘亂時期肅清│勘亂時期肅│勘亂時期肅清│槍砲彈藥刀械│││煙毒條例第│清煙毒條例│煙毒條例第│管制條例第10│││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9條第1項│條第3項│││││││├──────┼──────┼──────┼──────┼──────┤│合於中華民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96年罪犯減刑││第三款│第三款│第三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或│不予減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期間││10月20日│1年7月│││或罰金額│││││├──────┼──────┼──────┼──────┼──────┤│附註│撤銷假釋│撤銷假釋││與編號3││││與編號1數罪││數罪併罰││││併罰│││└──────┴──────┴──────┴──────┴──────┘┌──────┬────────┬─────────┬────────┐│編號│5│6│7│├──────┼────────┼─────────┼────────┤│罪名│販賣毒品罪│施用毒品罪│無故持有子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0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日期│85年初~│85年5、6月~86年1│86年1月間│││86年1月25日│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及案號│檢察署86年偵│││││字第3042號│││├───┬──┼────────┼─────────┼────────┤│最後事│法院│高雄高分院│同左│同左││├──┼────────┼─────────┼────────┤││案號│86年上訴字│同左│86年訴字第1001號││││第2397號││││├──┼────────┼─────────┼────────┤││判決│76年3月19日│同左│86年7月23日││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高分院│同左│高雄地院││├──┼────────┼─────────┼────────┤││案號│86年上訴字│同左│86年訴字第1001號││││第2397號││││判決├──┼────────┼─────────┼────────┤││確定│87年3月19日│同左│87年1月2日│││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勘亂時期肅清煙毒│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5條第1項│條例第9條第1項│條例第11條第3項│├──────┼────────┼─────────┼────────┤│合於中華民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96年罪犯減刑││第三款│第三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或│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2月││褫奪公權期間││99褫奪公權1年6月│││或罰金額││││├──────┼────────┼─────────┼────────┤│附註│96年度聲減字│96年度聲減字│96年度聲減字│││第2287號│第2287號│第2287號│││││與編號4、5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