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57號原告 劉晉宗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
6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7年9月10日由原告本人親自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9月11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即已屆滿。惟原告遲至
107年10月2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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