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24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耀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夢想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耀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夢想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註:須載有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夢想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