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99號上訴人 張景欣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 律師上訴人 蔡金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桂長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聲明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2萬4,000元【計算式:62平方公尺(臺北市○○區市○○道○段○○○巷○○○號房屋占用臺北市○○區○○段0○段
000地號土地面積)×15萬2,000元/平方公尺(前開319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94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535元,扣除上訴人張景欣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9,056元,尚餘9萬2,4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陳筱蓉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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