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安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涼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