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43號上訴人 林冠良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上訴人 許淑津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上訴人 邱和榮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