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1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吳念芷 債務人 鄞秀桃 即 鄞進誠 之繼承人
陳鄞秀枝 即鄞進誠之繼承人
黃鄞秀葉 即鄞進誠之繼承人
鄞進金 即鄞進誠之繼承人
鄞進財 即鄞進誠之繼承人
鄞秀鳳 即鄞進誠之繼承人
鄞秀月 即鄞進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鄞進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53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7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553元、違約金300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鄞進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