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盧貞伶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芬芳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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