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翔泰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13日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惟因相對人住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一件為證。而本院查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其戶籍早於98年3月4日即因住所不明被遷移至台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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