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99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段13債務人乙○○
段1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中州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82,86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惟債務人係就讀國內在職專班,其償還期間提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之次日起算。債務人因未符合教育部規定之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教育部及本借款第4條第3項及第5條第2項之約定其借款利息應全部自行負擔,自撥款日起即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8年7月2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82,86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