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 吳偉靜 被告 朱俠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基隆市○○○路○○○巷○○弄○○號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路○○○巷○○弄○○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