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家弘具保人陳建郎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建郎因受刑人黎家弘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黎家弘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
萬元,由具保人陳建郎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民國110年8月12日確定在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㈡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臺中地檢署合法傳喚,並通知
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受刑人並未依法到案接受執行,此有臺中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2紙、臺中地檢署110年12月20日中檢謀義110執字第14211號通知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此外,受刑人復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亦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參。再者,受刑人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在監在押記錄表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顯見受刑人處於逃匿在外之狀態,至為明顯。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本院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