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吳佩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佩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為何(原支付命令聲請狀漏載附表)?。
二、債務人 吳佩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