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樓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賭博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4000764號)等語。
二、玆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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